案涉承诺书核心点在于“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某承担”,从文意解释角度看,该内容更符合增信担保的特征,尚不足以认定具有债务加入或者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使认为约定不明、难以确定,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应认定为保证。对于具体之担保方式,从承诺书相关内容看,某应系一般保证,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亦应认定为一般保证。郑某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同时,本案主合同项下的平台公司已被刑事立案,本案一般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郑所应承担的担保金额,须以案涉平台所涉刑事案件认定结果为前提。刑事案件经法定程序作出有效认定后,林某可视情另行主张权利。
判断承诺文件性质,关键看第三人是否有明确、独立的共同承担债务意思。若仅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发生损失时承担责任,一般应认定为保证;若明确表示“加入债务”“共同还款”“作为共同债务人”等,则可能构成债务加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