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某某承担。”即只有在存在损失的时候,损失部分才由郑某承担。案涉承诺书没有明确列明系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保证。案涉承诺书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