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间接代理规则)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适用情形:出借人在放款时,明知名义借款人仅为“代借”或“中间人”,真实的借贷合意存在于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例如,出借人全程参与借名安排、知晓实际用款人身份,或银行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中已知晓借名事实。
免责效果: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
举证要求:需提供出借人知情的证据,如沟通记录(微信、录音)、贷前/贷后沟通记录、资金异常流向的合理解释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