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但借款实际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起诉单位的,可以追加个人为共同被告。但该款并未进一步规定追加个人后,个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单位从事活动为其法定的职务行为,此时的名义借款人为单位,仍应由单位进行偿还,除非出借人在出借时即明知个人为实际借款人。
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款规定的场景下,即不再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按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处理,也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