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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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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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不同情况不同责任主体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6次举报
2026-08-08

(一)楼上业主(所有权人)的责任

如果是楼上业主使用不当、管道老化、装修不慎等原因导致的漏水,楼上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家专有部分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怠于履行责任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租户)的责任

如果房屋已出租,租户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屋内设施设备负有妥善使用的义务。若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漏水,租户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房东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仍负有安全保障及及时修缮义务。

(三)开发商的责任

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且漏水是因房屋防水工程等建筑质量问题所致,无论是楼上业主还是楼下业主,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责任:未履行公共设施维护义务(如公共管道、屋顶等公共部位漏水)、未及时协调或采取应急措施、未履行告知义务等。主要责任仍由楼上业主或开发商承担。

(五)特殊情形:共有部分漏水

如果漏水部位属于共有部分(如楼顶),则责任可能由全体共有业主共同承担。楼顶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因楼顶未及时维护导致漏水损失,应由整栋楼业主共同赔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