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楼上住户因用水、排水等行为给楼下造成损害,即构成对楼下住户相邻权的侵犯。
(二)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楼上住户对自家房屋内的设施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导致漏水,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