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消费者仅提供转账记录也可以主张返还装修款,前提是需要辅助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装修服务关系。首先,装修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双方就装修事宜达成的口头约定、微信聊天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依据。如果消费者仅持有转账记录,还可以补充收集双方沟通装修需求、装修报价、进场时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装修队曾经进场施工的现场照片、视频,对接人员的工作证、名片,邻居或者物业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笔转账的性质是装修预付款,且装修队并未履行对应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都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只要上述证据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装修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支付预付款的事实依据,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装修队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如果确实没有其他证据辅助,仅有转账记录的,消费者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若对方无法举证证明该笔转账的合法依据,就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