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并未对装修款的支付比例作出强制性的限制规定,装修款的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约定,原则上都具备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大部分装修公司提供的都是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很多格式合同中会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70%甚至更高比例的预付款,此类约定如果没有和消费者单独协商、刻意加重消费者的资金风险、免除装修公司自身的履约保障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消费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高比例的预付款,装修队尚未开展任何施工或者完成的施工价值远低于已经收到的预付款就跑路的,消费者除了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可以就超出施工价值部分的款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装修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施工进度对应的付款节点,比如“进场施工付30%、瓦工完工付30%、木工完工付30%、验收合格付10%”,装修队在未达到约定的施工进度时就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后续款项的,消费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避免自身资金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