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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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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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起见一人购买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2026-05-22


恋爱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恋爱同居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物品,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来说,完全由一方用个人工资、奖金、继承所得等个人财产出资购置,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物品,无论双方同居时间长短,都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该车在同居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分手后车辆仍然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物品,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物品属于双方共有。分割时,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物品,另一方对该物品的取得有重大贡献。例如,男方支付了房屋首付,但女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或者女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大量家具家电。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对女方的出资和贡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