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时,赠与彩礼所附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用彩礼购置的物品,本质上是彩礼的转化形式,其分割原则应当与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用彩礼购置的物品分割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且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物品,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双方共有,分割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物品的贡献大小以及实际使用需求。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应当认定为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需要向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出资款。对于家具、家电、金银首饰等日常生活用品和动产,如果这些物品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存在不同程度的损耗,一般不宜判决原物返还,而应当根据物品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折旧程度等因素,由实际占有使用物品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