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保险后果: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因其属于可通过行政补缴纠正的履行瑕疵,而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的根本性违法行为,故其经济补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未缴纳保险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