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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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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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不满一年,但是租赁合同或者物业费缴纳连续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2026-04-02


院经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居住证作为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身份居住凭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案例种被告提交的居住证虽核发时间较短,但结合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凭证、电费缴纳票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居住证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