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成户早已于1992年举家迁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长重社区,其承包地依法应当被村集体收回。竹*社区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林某成户的户口迁出后,承包地已被集体收回,该户亦未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已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见,林某成户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林某珍等三人于拆迁前将户口迁至长沙市开*区新*镇大塘基**,并未迁入竹*社区,且户口性质仍为非农业。林某珍等三人主张其为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其成员安置标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