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这意味着,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一旦作出,就会被推定为真实、合法、有效。继承人想要撤销已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证声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司法实践中,能够撤销公证放弃继承声明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第二,公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第三,继承人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并办理了公证。仅仅是继承人自己后悔,没有任何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是不能撤销已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