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这两条规定清晰地划定了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法律边界。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作出了明确的放弃意思表示,并且该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的继承权随之消灭。法律之所以允许在遗产处理前有条件地允许反悔,是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的反悔不会对其他继承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也不会破坏已经形成的财产秩序。而一旦遗产处理完毕,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形成了新的财产关系,如果允许继承人随意反悔,将会严重影响财产秩序的稳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