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都必须严格遵守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通过设置冷静期,引导当事人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的解除,既是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就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这 30 天的冷静期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