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既可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权仅为一个,而非两个独立债权。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
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需承担履行义务,同时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抗辩、履行不能抗辩等),可向第三人主张。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成为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若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约定追偿权,履行债务后可向原债务人追偿;未约定时,第三人可依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则,在履行范围内请求原债务人返还利益,但需排除恶意加入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
4、内部关系处理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依约定或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若无约定,第三人可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