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套路:健身卡、美容卡、培训课程合同里写着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非甲方原因不予退费”,机构拿条款当挡箭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497 条 + 最高法新规: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机构未加粗提示的关键退费条款,消费者可主张不算数!
常见套路:“刚交钱还没消费,想退就说过了犹豫期”“活动价不退不换”。
新规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 7 日内,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已获得过相同服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法新规第 13 条:经营者迁店造成明显不便、闭店跑路、未经同意转让服务的,消费者可直接解除合同要退费。
法律依据:格式条款中 “超期不退” 未明确提示说明,或因机构原因导致超期的,一律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