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必须写清楚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常见的证据类型有:污染/损害事实的证据:比如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被告责任的证据:比如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企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