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强制迁出房屋而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后,对于是否已交给被执行人无原始材料证明,也不能证明损失系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法院错误执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 。其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形包括: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