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的转让;
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具体讲,需要证明股权转让属于 “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一般包括如下要件:
1.股权转让时,公司即存在未清偿且不能清偿的债务;
2.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0对价或象征性低价);
3.转让双方特殊的关联关系:亲属、关联公司等;
4.受让人不具备出资能力,比如低保户、失信被执行人等。
2、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后的转让;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即使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若受让人没有在出资期限补足出资,转让人仍需对受让人的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