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起诉公司,再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将公司与抽逃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判决抽逃出资股东直接承担补充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本质上都是减损了公司财产,所以涉及到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一致的,都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故实践中,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时,将公司与抽逃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判决抽逃出资股东直接承担补充责任。
但部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上述责任的承担应以确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为前提。
而确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应以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标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