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