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