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不是公司的“口头结论”,而是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程序”。
首先,考核制度的制定要履行民主程序,并且制度需要告知。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这一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其次,考核的依据要详尽、可操作性强,考核内容要尽量过滤考核者的自由裁量,保证客观。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再次,考核过程和结果均由劳动者签名确认。最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不签名确认考核过程和结果,用人单位可以用公告或者发邮件等方式告知,并规定如有异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