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或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6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8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