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内部架构的连续和稳定,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不仅关乎解除委任关系,还需公司内部自行形成决议或者决定选举继任的人选,再以公司名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若在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故只有在辞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才可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章程,如果难以启动其他内部程序以实现其身份的涤除。即便想要涤除的人再次召集相同主题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受限于其本人所持股权的份额,涤除和改选的目的仍然无法实现。故原告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