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斗殴目的持械至现场并为他人感知:若行为人仅随身携带器械,但既未实际使用也未向对方展示,不宜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2、器物的危险性判断:根据器物的通常使用方式是否足以致人伤亡来判断其危险性。一般不用于攻击他人的日常用品,若依特殊使用方式致人伤亡,不应认定为持械斗殴,但行为人持日常物品以非常规方式使用并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需判断是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持械不限于便于随身携带之物:以文义解释为基础,通过功能解释或实质解释补充,紧扣“以常规方式使用足以致人伤亡”这一本质特征进行认定,如驾车撞击他人可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