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数要求:聚众斗殴需纠集本方人员达3人或3人以上(含纠集者本人),对方人数未达3人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纠集方式:包括事先纠集和临时纠集,既包括明示纠集,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纠集不予阻止的默示行为。
3、不同人数情形的定罪:
双方人数均达3人以上,双方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甲方达3人以上,乙方未达3人,甲方构成聚众斗殴罪,乙方不构成,但若乙方构成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罪名处理。
双方均未达3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若系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考虑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若事出有因且均未受伤,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