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①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 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 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④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 、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