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要件包括:①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②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实质性要件则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①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 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 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④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 、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