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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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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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在获得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50次举报
2025-08-12

对于相对人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以探知其中有关内部担保决策机构及相应表决规则,并进而根据该内容对公司内部同意担保的决议进行审查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之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相对人系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这里所称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扮演着“引致功能”,将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引入《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之中。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基于《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应当关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就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议等内部文件进行审查,这不是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体现,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如此,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就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议等内部文件负有审查义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即规定,就相对人善意的判断,应当由相对人举证证明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此为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系代表人代表权限限制的当然解释结果。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