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37次举报
2025-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部分:

1)以股东身份行使其某项股东权利。股东应当行使其股东权利才有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的前提,股东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知情权、诉讼权等,行使这些权利时均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2)股东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方式行使该权利。股东行使权利时本应当善意,但是如果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的目的是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即股东选择了一种有害于他人的方式行使权利,即主观上以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为主要目的。

3)产生了公司或其他股东受损害的结果。滥用股东权利所造成的损害既包括公司与股东实际遭受的损害,亦包括丧失商业机会等纯粹经济损失。总之,在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时,应当关注股东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利用股东身份所作出,利用其股东身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都可以理解为滥用股东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认定股权滥用时应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主要考量,以是否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为次要考虑。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