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员会裁决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裁决主文实际也不能扩张至作为担保人配偶的非仲裁当事人。《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直接影响担保人配偶的财产利益。现担保人配偶对该保证条款不予追认,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故担保人配偶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诉求确认《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无效,仲裁与本案亦不属重复处理。2.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再198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