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与张某某于2005年12月21日在常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某与案外人杨某于2013年4月22日在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7月25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
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张某某的母亲)、张某(张某某的女儿)作为近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徐某请求判决王某、张某向其支付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争议,虽以身份关系是否存在为判断基础,但与身份关系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身份关系确认问题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在本案中直接作出认定。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某婚姻持续状态,原告可待证据充足后再行主张,故原告所诉不予支持。
(2022)鲁14民终1746号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张律师建议,原告应该起诉确认张某与杨某婚姻无效,推翻调解书,再提起本案分割赔偿款的纠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