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的背景和原因、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纠纷的处理情况等。
(二)在公司内部收集、调查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公司章程、公司决议、公司相关批准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包括传真、邮件及电子邮件等)、电话记录以及与纠纷相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就有关事实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查询,主要包括:就公司登记档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询;就公司审批档案向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商务部门)的查询;就公司房地产登记档案向土地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就特定的其他事实问题向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
(四)对与争议相关的能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网页信息、向对方发送函件的过程及函件内容、对方的侵权行为等可能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如果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