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纠纷中,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遵循一般原则。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需核实被告主体的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是否存续,自然人有无死亡等。原告身份信息、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注意事项:微信、QQ等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证据在诉讼中提交已经越来越普遍。提交此类证据时,需注意妥善保管原始载体,能提供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证明持有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提供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微信号、手机号等固定双方的真实信息。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诉前调解审查:诉前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受理前,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派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效力强等优点。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或组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并促进履行。
注意事项: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调解组织达成的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确认条件的,法院出具裁定书。前述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原告诉请审查:诉讼请求固定后,即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把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规范“定位”出来。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这里要求根据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法律关系,再以之为基础明确权利性质,进而确定法律条文,才能由此确定适用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从而细化对应的待证事实。
注意事项:要注意法官依职权审查确定请求权基础和在必要情形下释明并要求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识别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基础规范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慎重行使的审判职权,不得放弃,更不得直接以此为由扩大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范畴。
4.被告抗辩的审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被告可以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被告的答辩应当具备针对性、全面性、确定性。针对性指的是针对原告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提出,全面性是指应涵盖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主张,确定性是指被告的答辩没有自相矛盾的情况。
注意事项:考虑到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法院可以中立的态度向被告逐项发问,以确定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利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审理方向。同时,应告知其提供相关证据(若有)。
抗辩是否定对方主张的法律效果,否认是否定对方主张的原因事实。否认并不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抗辩则可能会发生对应的证明责任问题。
实践中,有的买受人对于原告的支付价款主张,仅仅提出一系列事实作为拒绝支付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说明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提示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选择。例如,买受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行使释明权,询问当事人主张货物的质量问题仅是作为抗辩还是有反诉要求,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明确表达其法律主张,可作为当事人的抗辩来进行审理。
对基础法律规范的分析,要从要件着手。“假设+法律效果”是典型的完全性法条结构。法律条文中的假设,通常有其构成要素,即为构成要件。例如,审查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应当找到《民法典》第580条,从条文结构来看,该条分为假设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假设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当然,其中隐含要件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法律效果为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