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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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40次举报
2025-07-12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内容应与离婚本身的判断一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离婚协议中有关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区分,对于其中的财产处理内容,应体系化解释适用总则编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实质系婚姻关系解除情况下的财产清算协议,更多地体现财产法属性。

第一种观点的优点在于可以传递一种价值理念,即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作为获取不法利益的手段;自己行为自己负责,为规避国家政策谋取不法利益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弊端有二:一是,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的本意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往往也具有随意性,亦不想产生约定的法律效果,即双方均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在该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真意的情况下,仍维持其效力,依据不足,无法与总则编协调一致。二是,实践中很多夫妻为了符合政策要求,协议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其中一方,在获得财产一方反悔时,如果仍维持该协议效力,对另一方不公平,导致的结果是违法后果实际上由一方承担,鼓励不诚信行为。

第二种观点可以克服第一种观点的弊端,但是也存在缺点,即因离婚协议无效,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仍应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分割,实际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均未受到影响,甚至从中获益,对假离婚的规制不足。司法变相成为当事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兜底保障。从风险收益比对当事人行为影响的角度看,既然有司法最后兜底公平分配,可以“放心大胆假离婚了”,导致司法与行政管理不能形成合力。本条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曾同时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予以规定,征求意见稿采用第二种观点,即将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根据体系解释将其适用于《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6条。本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即有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如果认定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任意反悔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变相鼓励假离婚的情况,甚至会引发大量以假离婚为由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我们经反复研究,最后删除了第二款,主要考虑是:第一,应当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为复合性协议,其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虽然附随于解除婚姻这一身份行为,但与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是相对独立的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意思表示瑕疵并不必然影响离婚的效力。第二,第二种观点虽可与总则编形成体系化解释,但可以重新分割的原则,实际上给意图假离婚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导致“假离婚”风险降低,不利于抑制当事人的行为冲动,对当事人前端行为引导规制不足,可能被诟病为“变相鼓励假离婚”。第三,如果双方“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且坚持维持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援引《民法典婚烟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确实存在虚假离婚情况,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利益显著失衡的,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存在欺诈情形为由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是相同的。第四,本条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虽反对意见不多,但也有一些反馈意见认为,该规定不利于诚信建设。因此,在制定裁判规则时,也要最大限度避免裁判规则对当事人行为的不良引导。第五,如果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将导致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