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该条文所针对的执行行为是指那些已经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执行措施。而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并未实际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未对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 。轮候查封只是一种预期性的登记,在在先查封未解除之前,轮候查封法院无法对被轮候查封财产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执行处分,案外人不能基于轮候查封的这种待定状态而主张执行行为违法。
2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旨在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合法实体权利,当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可通过该程序寻求救济 。轮候查封未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在先查封未解除前,轮候查封对执行标的不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和处分力,也就不存在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的基础 。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