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导致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又作出有罪判决。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替代关系。行政处罚已作出并生效,也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依行政行为公定力原则,不能否认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如果行政处罚行为不适当,比如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是可撤销的。
实践中另有观点认为,为避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在作出刑事判决后认定其无效,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仍需折抵计算已执行罚金与刑期。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