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其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因我国没有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破产制度,故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通过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的制度予以解决。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并请求对同一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需要以取得执行依据作为前提条件。
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即该制度伴随强制执行而产生,且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覆盖所有债权,则不需要参与分配,直接全部受偿,且执行标的应为金钱给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