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者,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以及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一般参与者即使参与了传销活动,也不构成犯罪。
单纯的团队计酬
法律依据包括刑法第224条之一未将团队计酬包含在内,以及两高一部规定单纯的团队计酬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团队计酬本质上是以推销商品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涉及的商品通常是价格合理、质量合格、来源于合法渠道的,并且可以退货。商品在团队计酬模式中是实际存在且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交易对象,销售商品是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存在上下线的销售层级关系,但商品的销售和流通是较为真实的经营行为体现。
传销(拉人头、入门费)可能没有商品,或者即使有商品也是价格远超价值的道具商品,其本身并不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或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这些商品往往只是作为一种幌子,用于掩盖其骗取财物的本质目的,实际传销组织并不依靠商品销售来获取利润或维持运营,而是直接取决于拉的人头数量,纯粹依靠人员的不断加入和新成员缴纳的费用来维系。一旦新成员加入速度减缓或停止,组织就难以维持,其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没有实际的经营基础和利润来源,不具有可持续性,最终必然会导致大多数参与者的利益受损。
单纯的团队计酬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形式上是团队计酬,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直销和传销
直销和传销的区别在于:直销企业有直销证,无入门费或收取极低费用,推销的商品优质且有退货制度,发展人员目的是推销商品,企业与从业人员收入来源靠商品营业盈利和销售业绩;而传销则需收取高额入门费,可能无商品或商品为道具商品,无退货制度,发展人员目的是收取入门费,靠下线人员加入的费用维系生存。
如果企业有直销证且大部分经营活动符合直销特征,只是部分存在疑似传销行为,应将直销部分与传销部分区分开来,避免将企业所有销售行为及利益都认定为传销相关。
传销人员层级
根据两高一部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层级指领导者、组织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不是身份等级或公司法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公诉机关需提供传销人员言辞证据、缴费记录、计酬返利记录、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网络传销产品申购单或交款凭证、传销人员记录本、人员名单和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层级和人数。若当事人应负责的人数和层级达不到立案标准,则可作无罪辩护;若达到立案标准,但不是整个组织的人数和层级,可作罪轻辩护。
例如在某案件中,传销组织可能有100人、8个层级,但被告人参与时间较晚,其组织领导的人数和层级有限,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者虽然达到一定人数和层级,但与整个传销组织规模有差异,均可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其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共犯
为传销组织扩大进行宣传活动、管理维护网站行为、资金流转行为以及明知是传销组织而提供道具商品牟利等可能构成共犯,核心辩护点在于其行为是否与传销行为有机融入。
以供货商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共犯的情况为例,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切入辩护:传销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其他人无专业背景难以认定;供货商是依据合同履约的合法行为;供货商与传销组织无超出合同之外的联系,产品是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正常流通商品,不能因传销组织将其用作道具商品就认定供货商提供道具商品等。
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是一个独立行为,需独立证明。公诉机关应证明传销组织缺乏实质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而是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等支付前期的提成返利,本质上是组织领导者占有发展人员的入门费和返利,具有骗取财物特征且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可从相反角度进行质证与辩护。
情节数额
可从人数、数额、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否有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如认为被告人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应从轻减轻量刑,包括人数未达120人以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不合理、存在应剔除的情况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