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时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民法典》时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二者之间的差异仅有“补充”二字。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时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民法典》时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二者之间的差异仅有“补充”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