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据此,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前,需到相关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
在未取得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教育培训,违反了开展培训活动需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张国贵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据此,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前,需到相关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
在未取得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教育培训,违反了开展培训活动需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教育培训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