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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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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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购买到赃车,是否可以向原车主主张赔偿损失?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92次举报
2025-03-22


善意购买人原则上无权向原车主索赔。

  (一)赃车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根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赃车作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二)购买人可依据消费欺诈向卖方追责。消费欺诈,是指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三)在实际操作中,买家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情况,试图在案件侦破及追回赃款的过程中争取到部分经济补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