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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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定罪的主体和合法持有的情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06次举报
2025-03-14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为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目的而持有毒品,即为正当、合法。除此之外,持有毒品均为非法。持有毒品就是行为人使毒品处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持有的外在表现为通过占有、携带、存放、隐藏等方法控制和支配毒品,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毒品存在,并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支配,就是持有。持有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是因为制造、窝藏毒品而持有,则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