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若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如丢失、损毁),当事人可提交复制件,但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或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