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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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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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履行合同,经过原告多次修改均不合格,还不支付剩余款项,具体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06次举报
2025-03-09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公司三次新增需求,双方仅就前两次合同内容变更达成合意。公司单方面新增需求,变更合同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更违反公平原则。

原告绘改的项目效果图,经法院逐项比对,已完成公司大部分要求,并且效果图布局得当,足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果,整体上已达到委托合同的目的和要求。因此,公司应按《设计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尾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法院同时查明,双方约定的需求中有两项未完成妥当,存在履约瑕疵。最终,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费用构成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9800元。因公司延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约定,额外支付年利率20%的迟延履行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已生效。

法官:保护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  尊重其劳动成果

在面对甲方时,有时候乙方为寻求长期合作的潜在机会,会选择放弃权利或单方面负担义务,但这种情形需要建立在双方均自愿的前提下。若新要约未经乙方承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