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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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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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基于以房抵债取得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不能获得相应确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77次举报
2025-03-02


再审申请人陆某辉与被申请人佛山太阳复合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某江、中国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70号民事判决书,2020.10.14]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实际权益”并非房屋所有权;而是以委托代持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对案涉房屋的占用、使用,本质仍为债权。不符合证明要求,无法获得相应确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