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使《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过户给孩子,两人意思表示真实,也仅为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案涉房屋物权登记之前,案涉房屋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孩子依据《离婚协议书》仅享有未来据实过户登记的普通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离婚协议书》,目的在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中,基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的情形具有基础性区别。因此,孩子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于何某债权的物权期待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张国贵律师
